被处罚人:邢**: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422224********6415;民族:汉族;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关庙镇铁城村****;现租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许家井社区永阳一路****;联系电话:1303519****
邢**非医师行医一案,经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5年1月4日根据社会举报线索对你租住的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许家井社区永阳一路****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配备药品器械,在2025年1月3日、1月4日先后到居住在广水市应办曹唐角社区的患者杨**家中对其进行诊疗,先后共收取诊金 90元人民币。针对以上事实,我局于2025年1月4日对你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你未取得行医资格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5年1月4日);2、邢**《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月4日);3、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1月4日);4、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1月7日);5、杨*提供的截屏照片复印件一份(2025年1月7日);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广卫医证保决[2025]001号(2025年1月6日);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2025年1月10日);8、现场检查照片三张、执法记录视频一份(2025年1月4日);9、询问杨*时照片一张、执法记录视频一份(2025年1月7日)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医罚告[2025]05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当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利,有2025年4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医罚告[2025]059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和《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你: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器械(广卫医证保决[2025]001号);3、没收非法所得玖拾元整;4、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决定书先到广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或电话咨询0722-6233102),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4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