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月16日-6月20日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6-20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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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广自然资规执立[2025]2号

广水市****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该公司2017年7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广水市***镇**村、***村土地0.7285公顷,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7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0.7285公顷土地;
  2.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的0.7285公顷(7285平方米),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元罚款,罚款人民币58280元;
  3.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升压站及其它建筑或构筑物。

广自然资规执立[2025]3号

广水市**镇**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案

2024年4月份,该村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第4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占地建筑物;
  2.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630.96平方米,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26192元。

广自然资规执立[2025]4号

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动工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对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147.86平方米按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进行处罚,即11.84万元×5%=5920元(大写:伍仟玖佰贰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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