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27号
被处罚人姓名: 黄*香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5101X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武胜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在广水市武胜关镇桃源村大城寨山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大城寨老通山道路至大城寨老城门口的土路硬化施工占用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确认当事人在原机耕路面上硬化占用林地面积为633平方米(未毁坏林木),该地块已纳入湖北省级公益林范围。附件:现场勘测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及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第54条文件要求,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省级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其中:省级公益林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633平方米,20元/平方米计12660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面积633平方米,20.93元/平方米计13246元,两项费用合计25906元)一倍的罚款,共计2590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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