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4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李店昊然农业农村服务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1381MA49DL1H6Y 法定代表人:郑*兰
单位地址广水市李店镇飞跃村红石大道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2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在广水市余店镇李园村宋家冲山场随信高速一标段线路旁,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安排挖机修建随信高速一标段项目用弃土场占用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确认现场毁坏有林地面积625平方米,其中:1号小班占用有林地面积为154平方米,树种为马尾松,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2号小班占用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为26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马尾松。3号小班占用有林地面积为204平方米,树种为马尾松,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4号小班由昊然农业农村服务部负责人余*燕提供该地块发放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过对周边相似林分地块进行角规绕测,测算出该地块林木公顷蓄积为16.188立方米,公顷株数为309,推算出现场毁坏林木20株,蓄积1.01立方米。附件:现场勘测图 蓄积测算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及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第54项文件要求,遵照一案不双查的原则,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国家级公益林和其他林地面积均不足1亩,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5月31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其中: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358平方米,20元/平方米计7160元;乔木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267平方米,10元/平方米计2670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面积625平方米,7.17元/平方米计4483元。两项费用合计14313元)一倍的罚款,共计1431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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