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7-07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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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不罚〔2025〕15号

当事人:*瑶,女,汉族。联系电话:18771385011。

出生日期:19******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421381********8827。

住所:湖北省广水市武胜关镇**村**独屋**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副产品加工)

2025年4月29日8时30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湖北智慧兽医”系统网络平台管理员陈*军、李*明在系统网络平台上发现一车从荆州市公安县运来的83头生猪(动物检疫证明编号:42100389914,签发日期:2025年4月29日4时23分)于2025年4月29日7时36分到达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该车生猪在调运落地核销上存在异常。执法人员李*明、陈*军、胡*三人到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湛*瑶和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厂长郑*斌分别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5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查处。

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李*明、陈*军、胡*三人对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智慧兽医”系统网络平台上《动物检疫证明》和“入场查验详细信息”截图。对当事人湛*瑶和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厂长郑*斌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庆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厂长郑*斌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湛*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

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马*强、胡*两人到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下达《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农(屠宰)责改〖2025〗13号]一份。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证明》一份。

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马*强、胡*两人到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湛*瑶进行了再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提供了改正后的情况截图十二份。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湛*瑶提供《情况说明》一份。

经查明,2025年4月29日,一车从荆州市公安县东进农牧有限公司运来的83头生猪(动物检疫证明编号:42100389914,签发日期:2025年4月29日4时23分)在实际未到达你公司的情况下,你于2025年4月29日7时36分在“湖北智慧兽医”系统网络平台上直接操作核销进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智慧兽医”系统网络平台上《动物检疫证明》和“入场查验详细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胡*庆、郑*斌《询问笔录》各一份;湛*瑶《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庆身份证复印件,厂长郑*斌身份证复印件,湛*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证明》,证明郑*斌是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厂长、湛*瑶是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副产品操作工

证据五: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湛*瑶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湛*瑶不具备生猪进厂查验登记这个岗位责任能力,是临时代班人员。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5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不是从事生猪进场查验登记这个工作岗位,是临时代班当天生猪进场查验登记,不具备这个岗位责任能力,不熟悉业务,没有主观过错,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2.加强学习,增强业务能力。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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