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7-14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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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罚〔202512

当事人:广水市*******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G3W,负责人:陈**,联系电话:13*******2698,负责人身份证号:422224*******643X,住址:广水市*******街。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审理,现查明:

2025年4月7日,根据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春夏播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执法人员在广水市*******街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广水市*******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种子名称:峻两优2268、规格:500g/袋、检测日期:2024年10月、生产单位: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签内容没有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或引种备案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点符号“缺少成对>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之规定,认定该批次“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标签内容是不符合规定的。

2025年4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了拍照,并对该批次水稻种子下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将101袋“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异地保存于广水市农业农村局。4月11日,执法人员到达*******街,对广水市*******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下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广农登2025〕12号),将101袋“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解除登记保存,退还当事人,要求其不得继续销售。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陈**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负责人陈**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身份证照片正反面。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水稻种子的进货票据、销售票据、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负责人陈**表示没有该种子的进销票据和记录,无法提供。

经查:广水市*******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为夫妻店,陈**为负责人和主要经营者,负责门店的经营活动,尚****为陈**的妻子,辅助陈**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2月20日左右,某人到门店推销种子,负责人陈**购进了2大包“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60袋每包,一共120袋。该水稻种子进货价格为15元每袋,陈**现金支付了1800元,没有索要进货票据。截至4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共销售了19袋,门店内剩余101袋,销售价格为20元每袋,销售额为380元,没有留存销售票据。当事人没有“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春夏播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当事人门头照打印件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份、执法人员对“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清点的照片打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询问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的事实;

证据三:“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包装标签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并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7月2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5〕1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负责人陈**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共采购“峻两优2268”水稻种子120袋,进货价格为15元每袋,销售了19袋,销售价格为20元每袋,销售额为380元。根据进货数量和销售价格,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38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结合上级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可从轻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本局将以短信形式将20位数字组成的《电子缴款码》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该《电子缴款码》后,凭缴款码在工商、农业、建设、湖北、农商、交通等银行通过企业网银、柜台转账、个人网银等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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