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陆**身份证号码:41**************19
住(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路 电话:13********5
根据上级部门移送,本机关于 2025年2月13日对你(单位) 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加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04年在广水办事处解放社区解放路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加层,2004年加一层,2007年加一层(原有2层,现4层),现房屋总面积851.66平方米,原有房屋面积377.88平方米,增补面积473.78平方米。
2024年4月12日,经广水市大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测绘该房屋宗地面积284.9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51.66平方米。
涉嫌违法建筑面积473.78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股出具的《违法建设核准认定书》、陆**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杨**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房屋照片、房屋规划现状图复印件、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办土国用1998字第031602271号)、房屋所有权证(字第384-450216号)、房屋安全鉴定书(编号:GFJ20245029)、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行罚告〔2025〕003号),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行为属尚可改正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补缴规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2、湖北大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委托于2025年3月13日对陆**超建面积房产成本进行了估价咨询,确定成本总价28.70万元,单价605.71元每平方米。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三款: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经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面积473.78平方米工程造价605.71元每平方米百分之五的罚款,共计RMB14348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肆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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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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