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街办行罚决〔2025〕005号
  • 发布时间:2025-07-2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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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 身份证号码:42**************23

住(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号 电话:1557*******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5年4月8日对你(单位) 涉嫌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3月25日在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西河商贸街广场,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摆放儿童游乐设施,占用面积约100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城市公共场所。

有关事实有高**身份证复印件、高**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行罚告〔2025〕005号),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处罚幅度第二项第二条: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账号:随机缴款码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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