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7-2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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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宅地)罚〔202518

当事人:*坤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22224****07133219  

住所:广水市太平乡西河村大湾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13日,本机关收到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坤违法占地问题的移交函》,函中反映太平镇西河村*坤未在原址范围内新建房屋,并扩大房屋占地面积。本机关于2025年6月14日经批准依法立案。2025年7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坤建房情况进行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并制作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广农(宅地)2025〕7号)。当事人在重建房屋过程中未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且房屋占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2025年6月24日,广水市太平镇西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了村民*坤与其小儿子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证明。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及其小儿子办理了《农村宅地批准书》,批准书中两家批准用地面积为339.68平方米,且主动拆除了多占用地上的房屋(院墙)。

经查:2024年4月,当事人在未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情况下,擅自拆除了旧房子,重新扩建新住宅,房屋占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并于当年完工后入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房屋现场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份,西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村村民。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当事人收到(广农(宅地)2025〕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于2025年7月2日办理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批准书范围外的房屋(院墙)进行了拆除,退还了多占用村集体土地。经广水市太平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符合批准书规定条件,达到整改要求。

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本机关教育后,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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