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5-07-24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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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29

被处罚人姓名:彭*德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222********2643X

现住址广水市关庙镇                                  

经依法查明,你202542日至2025年4月8日在广水市关庙镇长城村原长岭小学建养猪场占用乔木林地1911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款规定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号》第54条,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1亩以上不足3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彭*德占用林地1911平方米,违法程度一般,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责令在20264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41354   1、恢复乔木林地植被191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计19110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244元,单价每平方米11.64元。两处共计4135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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