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24号
被处罚人姓名: 邓*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74732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长岭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3月30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在长岭镇长岭湖农场与新庵村交界的庙湾山场冯大军责任山上砍伐林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长岭镇长岭湖农场与新庵村交界的庙湾山场采伐林木总株数为25株,树种为马尾松,采伐蓄积量为3.4364立方米,出材量为2.061立方米,折合重量2.6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滥伐林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不足4立方米的,并处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3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75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共计4160元(2.6吨×2000×0.2×4=4160,松木材按市场价0.2元/斤核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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