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59号
被处罚人姓名:熊*飞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8173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应山办事处三里河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24日参与阳某(另案处理)在广水市陈巷镇吉阳村吉阳综合养鸡场用电网捕获小麂1只、狗獾7只、兔子2只。期间阳某用猎套捕获野猪1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的,处罚款5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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