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余店镇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内容公示
  • 发布时间:2025-12-22
  • 信息来源:广水市余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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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检查主体:

(一)本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法定,名称是广水市余店镇人民政府。

(二)本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名称是广水市余店镇综合执法中心。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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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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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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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修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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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通过)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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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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