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6-2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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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农(种子)罚〔2026〕4号

当事人:广水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972,法定代表人:王****,联系电话:139*******,身份证号:421381********0010,住所:广水市应山********。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审理,现查明:

2026年3月18日,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和《2026年广水市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应山街道办事处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上午11时27分,执法人员到达广水市应山********,对广水市********公司开展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珍糯”水稻种子包装标注:“**®️,珍糯,原种繁育,作物种类:水稻,种子类别:常规种/大田用种,净含量:1kg,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C(鄂武洪)农种许字(20**)第00**号,湖北******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电话:027-873****,传真:027-873****,检疫证明编号:见喷码(421200***001001),检测日期:见喷码(2024年12月)”等内容,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审定编号或引种备案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未查询到该水稻种子的审定信息,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该水稻种子的审定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和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之规定,认定该水稻种子是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2026年3月2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3月18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广水市******,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法定代表人王****全程在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收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台账复印件,并对检查发现的5袋“**®️珍糯”水稻种子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广农(种子)登保〔2026〕1号],异地保存于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王****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下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到达广水市城郊办事处四贤路011号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办公室,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3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农(种子)责改〔2026〕4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同时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广农(种子)登处〔2026〕1号],对登记保存的5袋“**®️珍糯”水稻种子进行拟没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接收了两份通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召回通知》《情况说明》《黎****(蔡河)2025年度销售明细》以及销售票据复印件。

经查: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从湖北****有限公司购进“**®️珍糯”水稻种子5包,30袋每包,1kg每袋,共计150袋(总重量150kg)。该种子进货价格为8元每袋,销售价格为10元每袋。至2026年3月18日销售了145袋,销售额为1450元,门店剩余5袋,已被本机关拟没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通知》1份、《关于开展2026年广水市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的请示》1份、《2026年广水市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工作方案》1份、《广水市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事先告知书》[广农(种子)检告〔2026〕18号]1份,证明本机关开展种子市场检查的正规合法性。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4份、“**®️珍糯”水稻种子二维码扫码截图4份、“**®️水稻良种”大包装袋照片2份、“**®️水稻良种”大包装袋正面左上角小标签照片1份、涉案种子物流记录查询截图2份、《湖北*****销售对账单》1份、转账记录微信截图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种子销售台账1份、《黎****(蔡河)2025年度销售明细》以及销售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珍糯”水稻种子的事实。

证据四:“***®️珍糯”种子包装标签照片2份、执法人员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核查信息截图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珍糯”水稻种子是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事实。

证据五:《召回通知》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并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6年6月11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种子)告〔2026〕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接收了该告知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共采购“**®️珍糯”水稻种子150袋,销售145袋,销售价格为10元每袋,销售收入为1450元。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第一条关于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450元。第二条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当事人未对种子进行标价,但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种子销售台账、《黎**(蔡河)2025年度销售明细》以及销售票据,显示涉案“**®️珍糯”水稻种子销售价格均为10元每袋,信息真实准确,因此认定该种子标价为10元每袋,认定当事人经营该“**®️珍糯”水稻种子货值金额为1500元。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扰乱农资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向本机关提供的《召回通知》和《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珍糯”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和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5“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没收违法种子“***®️珍糯”5袋;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14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本局将以短信形式将20位数字组成的《电子缴款码》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该《电子缴款码》后,凭缴款码在工商、农业、建设、湖北、农商、交通等银行通过企业网银、柜台转账、个人网银等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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