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Y2W9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街道)十里工业园区
2026年1月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10月25日14时41分,你公司采用工况法(加载减速法)对牌照为鄂K5M7**的轻型栏板货车进行环保检测,系统显示该车辆最高车速为79.24Km/h,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1300222410251450******)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5日16时56分,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擅自改用非工况法(自由加速法)对该车辆进行环保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测)报告(编号:421300222410251705******),经查阅历史记录,2023年10月9日,你公司采用工况法(加载减速法)对该车辆进行环保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测)报告(编号:421300222310091449******)。你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0日14时42分、16时47分以及2025年2月11日14时21分,三次使用工况法(加载减速法)对牌照为鄂SK2Y**的轻型栏板货车进行环保检测,系统数据显示,该车辆最高车速为69.73 Km/h,出具的三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分别为:421300222502101454******、421300222502101659******、421300222502111431******)均为不合格,2025年2月11日16时36分,你公司无合理原因,擅自改用非工况法(自由加速法)对该车辆进行环保检测,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421300222502111651******)。
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D.3 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适用判定,D.3.1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两辆车辆排气污染物的检测采用两种不同的检测方法,这种变更检测方法的原因显然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之规定,你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421300222410251705******、421300222502111651******)为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2026年1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资质以及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2026年1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相关信息;
2. 2026年1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相关信息;
3.2026年1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用以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李**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事宜,以及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信息;
4.2026年1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受委托人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受委托人李**的身份信息;
5.2026年1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用以证明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信息;
6.2026年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以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
7.2026年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用以证明你公司场区检测设施、办公及服务设施的平面布置情况;
8.2026年1月8日的《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调取你公司系统数据等相关信息;
9.2026年1月13日的3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10.2026年1月8日、1月13日,你公司分别提供了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对牌照为鄂K5M7**的车辆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在2024—2025年期间对牌照为鄂K5M7**、鄂SK2Y**的这两辆车使用非工况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信息;
11.2026年1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3份《随州市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M)站竣工出厂合格证》,证明牌照为鄂SK2Y**的车辆到维修治理(M)站的维修情况;
12.你公司提供了2张《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收取2辆涉案车辆检测费用共计930元的信息;
1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026年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环(广)责改〔2026〕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026年1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现擅自更改检测方法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1日,随环(广)责改〔2026〕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2026年1月26日,你公司递交1份《整改报告》,用以证明报送改正违法行为的信息;
3.2026年1月27日的1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份《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用以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信息。
4.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3份、《随州市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M)站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信息。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时间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违法时间发生在《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有效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及适用规则,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元整(¥93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登录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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