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广)罚〔2026〕第2号
  • 发布时间:2026-08-24
  •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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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广水市陈巷镇**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81MA4D******

法定代表人:石**

地址:广水市陈巷镇***

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后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从事生猪养殖活动,私设总长约500米的PVC粪污输送管道,设置多处排污口,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放至周边山林,粪污沿山坡漫流,污染范围较大。上述行为构成“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石**签字确认,证实现场私设管道排污、粪污漫流山林的情况;

2. 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影像资料一套,直观记录PVC排污管道设置、山林积存粪污及污染区域现状,石**签字确认;

3. 2026年6月24日《立案审批表》(随环(广)立审〔2026〕10号),证实依法启动立案程序;

4. 2026年6月24日对法定代表人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自认私自铺设管道外排粪污、未规范处置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石**签字确认;

5.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林地流转合同,证实违法责任主体信息,石**签字确认;

6. 2026年6月3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广)责改〔2026〕10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7. 2026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照片,证实你单位在15日整改期限第13日主动拆除排污管道、清运全部积存粪污,完成整改并主动消除污染危害后果;

8. 执法人员程登*、程诗*、祖*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9. 2026年7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实本案调查终结;

10. 2026年7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2026〕2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已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广)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鄂环发〔2025〕5号)表84“畜禽养殖污染裁量标准”综合裁量。鉴于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拆除排污管道、清运积存粪污,完成整改并主动消除污染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缴款码到下列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行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电话咨询:0722-3257522)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代理银行缴款,并通过电子票夹查看《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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