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某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6-08-31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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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6〕第168号

被处罚人姓名:程*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138********06435

现住址:广水市关庙镇大山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6月20日,在广水市关庙镇金星村刘家岗山场清杂,且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盗伐林木92株,蓄积4.12立方米,出材量为2.47立方米,重量2.964吨,价值29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号》第56条“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80株以上的”裁量处罚执行标准为“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程*盗伐林木92株,蓄积4.12立方米,违法程度严重,责令在2027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92株四倍的树木368株。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处盗伐林木价值296元九倍的罚款计266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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