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6〕第166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平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098********8071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广水市武胜关镇开发区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2日期间,在广水市武胜关镇胡家湾村胡功明停车场院内收购林木30.14吨,其中杂树28.98吨(有合法来源证明),松树(疫木)1.16吨,2026年7月23日在运往湖北省红安县售卖途中,被大悟县林业局检查拦停并移交广水市林业局调查处理,疫木没有造成流失。经调查核实确认:张*平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收购松树(疫木)1.16吨,附磅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方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实行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已构成违法。依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第71条文件要求,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存在经营交易疫木行为,但尚未造成疫木流失,违法程度较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变卖)所得290元(湖北华楠木业有限公司疫木处置过磅单)。
2.并处1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6年8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