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街道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时间:2026-08-3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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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单 位: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汉清

受委托单位: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

负责人:吴 刚

为进一步规范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领域行政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现委托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承担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单位、组织或个人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监督受委托单位依法按委托权限履行职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有过错的,委托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3.督促受委托单位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及执法证件的申报、办理和管理工作。

4.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审查。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表格、台账、文字等相关资料。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8月27日起至2031年8月31日止,本委托书由双方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重新签订委托书。法律有新规定的,遵照法律规定执行。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委托单位: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汉清

被委托方: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

负责人:吴刚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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