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农产品)罚〔2026〕26号
当事人:广水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81MACQ2N****
住所: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杨*
联系电话:1872797****
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01220****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6月4号,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随州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民生问题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广水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投入品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9日前往该合作社进行现场核查改正情况,发现当事人未改正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查处。
2026年6月11日,广水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前来本机关配合调查,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当事人承认,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4日在广水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蛋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合作社蛋鸡养殖场在销售农产品(鸡蛋)时,未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向其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销售农产品(鸡蛋)时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该合作社于2026年6月4日收到《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天气炎热,蛋鸡养殖场棚舍内温度太高,当事人为了避免蛋鸡因温度高造成热死亡,一直在棚舍内进行控温工作,把改正违法行为的事情忘记了,导致该合作社于2026年6月4日至6月11日期间,向周边的村民和广水市区菜市场的鸡蛋商贩销售15箱(360枚/箱)鸡蛋,没有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这些购买鸡蛋的人杨军都不认识。
经查:2026年6月4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广水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蛋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蛋鸡养殖场在销售农产品(鸡蛋)时,未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销售农产品(鸡蛋)时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该合作社于2026年6月4日至6月11日期间,向周边的村民和广水市区菜市场的鸡蛋商贩销售15箱(360枚/箱)鸡蛋,没有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广水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水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1》、《证据提取单2》)2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农产品(鸡蛋)时,未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广水市农业农村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三:《广水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核查责令改正情况(《证据提取单3》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销售农产品(鸡蛋)时,未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据提取单4》)1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据提取单5》)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照片(《证据提取单6》)1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农产品(鸡蛋)时,未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但上述行为属于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且当事人在收到《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农产品)罚告〔2026〕26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且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未向本机关陈述和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序号301“情节与危害后果‘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幅度‘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广水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7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账号:07061-103050111,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西门农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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