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9-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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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屠宰)简罚〔2026〕1号

当事人

单位

名称

广水市******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21381**********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雷**

联系电话

189****7738

住所

广水市**镇*村*

违法

事实

2026年9月7日9时40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施**、胡*两人根据《9月份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对广水市******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未看到该公司员工年度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的规定。

处罚

依据

及

内容

你(单位)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屠宰生猪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本案涉及食品安全违法,根据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改正了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0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 即日起15日内,通过/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

事项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广水市**镇*村*

执法人员:胡*

执法证件号:171202190**

执法人员:施**

执法证件号:171202190**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雷**

签收时间:2026年9月7日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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