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广水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2日
广水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督察(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全市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条坚持“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完善督察、监管的责任体系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纠错的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本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国家、省、随州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组建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库,并提请市人民政府聘任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定相关工作规程,报市政府审批;
(三)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城乡规划督察议事决策、协调联动机制;
(五)负责城乡规划督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参与违法事实调查认定和案件处理;负责遴选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并对城乡规划督察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城乡规划督察主要事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四)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和相关管制制度;
(五)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是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建设方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城乡规划督察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城乡规划督察采取“集中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遥感监测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巡查是按照年度城乡规划督察方案,对遥感监测疑似图斑、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重点督察是从督察事项中筛选出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驻点督察、专项督查或专案督察;挂牌督办是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发送督察意见,被督察镇办逾期拒不整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内部通报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条 集中巡查每年组织2次,从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库中随机抽调督察员,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赴被督察镇(办)开展督察工作。
第十条市派督察员实行以市为主、以镇(办)为辅,市、镇(办)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式,共同构成协调互补、全面覆盖的市、镇(办)联动督察体系。市、镇(办)联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督察市、镇(办)协调联动工作平台,统筹协调涉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有关单位;
(二)市、镇(办)及时互通城乡规划督察案源线索,畅通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三)市、镇(办)城乡规划督察员共同参与重大案件的集体研判和联合督察;
(四)对遥感监测重点图斑查处不到位、执行城乡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镇(办),按照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督察员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开展工作:
(一)根据需要列席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等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者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的说明;
(三)利用遥感监测发现督察线索,踏勘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站和接访场所,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报道发现督察线索;
(五)利用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发出督察工作文书,对其他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书面沟通的事宜,可采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七)跟踪督办落实督察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广水市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广水市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
(一)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说明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性质及危害,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二)督察工作文书中应要求被督察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措施;
(三)督察工作文书由市住建局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督察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按以下程序发出督察意见建议: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督察组(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市住建局审核,由市住建局向相关镇(办)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抄送其同级人大;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规划实施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督察组(员)应及时向市住建局移交相关材料,提请市住建局查处。市住建局经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向相关镇(办)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抄送其同级人大。
第十四条督察意见建议的跟踪落实:
(一)通过《督察意见书》《督察建议书》提出督察意见建议后,督察员和市住建局应督促地方按期反馈整改措施;
(二)对地方反馈的整改措施,督察员应跟踪落实,并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进展情况;
(三)对未按照督察意见建议进行整改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被督察镇(办)有关负责人或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方式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被督察镇(办)及其有关单位、与督察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及时提供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按要求就督察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妨碍、阻挠或拒绝依法进行的督察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镇(办)或有关部门未按照《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认真整改和采取措施的,市住建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文体广电局、市城管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失职、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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