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现就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含政府性基金,下同) “一表制”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社会事业发展用房。包括非营利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用房,城市市政及旅游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500㎡以内的社区办公用房。
二类:工业企业的生产、科研、仓储用房,农业产业项目用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还建安置房、公租房)。
三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用房,工业企业及农业产业项目超政策规划要求的办公和生活用房。
以上三类未列入的重大项目和一类中的重点项目收费实行“一事一议”。
二、收费标准
(一)“一表制”反映的是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的各项主要收费,不包括项目正式运行期间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
(二)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执行标准分别按《广水市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分类别标准表》执行(详见附表)。
三、收费方式
(一)凡建设工程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主要收费项目实行“一表制”告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统一范围、统一标准、统一收费、统一划转”的征收管理方式。
(二)基本建设审批项目各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代办窗口负责按类别及标准审核,通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代收,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然后分解划转至各执收单位。
(三)因国家政策变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调整,属取消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属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再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执行。
(四)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收费,应根据每项收费情况,按照联审联办方式在不同阶段收取: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统一收取。
2.建筑业工伤保险、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噪声排污费等4类收费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阶段统一收取。
3.办理不动产登记环节收费仍按现行模式运行不变。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住建窗口为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首受理窗口。住建窗口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人)申请后,根据项目类别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出具“一表制”收费告知单,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分送相关窗口审查。
(二)初审。各相关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及收费核算,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到首受理住建窗口。
(三)复审。住建窗口汇总各窗口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复审,复审后生成“一表制”收费确认单。
(四)缴费。建设工程规划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经审查和批准后,由住建窗口向建设单位(申请人)出具“一表制”收费确认单和缴费清单;建设单位(申请人)根据缴费清单一次性或者分阶段到代收银行缴费,凭缴费通知单或收费票据到住建窗口领取相关证件。
(五)分解。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代办窗口会同各执收单位与代收银行就缴费情况进行对账,经三方核对无误后共同签章,并据此分解划转。
五、相关规定
(一)按建筑面积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市住建局窗口负责核定建筑面积;以造价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或合同价)核定;以投资额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局窗口负责认定。
(二)对一些类型难以界定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认定。
六、实施要求
(一)“一事一议”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二)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不得发放许可文件或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费用,否则由市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三)相关部门要服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对联审会议形成的意见,各联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水市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广水市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收费项目 | 收费项 目属性 | 交费 对象 | 执收 单位 | 政策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标准 | ||||
一类 建设项目 | 二类 建设项目 | 三类 建设项目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基金 | 建设方 | 住建局 | 55元/㎡(建筑面积) | 鄂财法发[2016]20号、 鄂价工服[2014]150号 | 50% | 全免 | 100% | |
2 | 噪声排污费 | 行政事业性 | 施工方 | 环保局 | 超标1分贝:350元/月;超标5分贝:880元/月;超标10分贝:2800元/月;超标16及16以上:11200元/月。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总局、经贸委令[2003]第31号、 鄂价费[2003]275号 | 50% | 全免 | 100% | |
3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 | 建设方 | 人防办 | 1.建设:按建筑总面积3%建设,10层以上建筑不足首层面积的取首层面积建设; 2.易地:800元/㎡。 | 省政府令[2013]第358号、 鄂价规费[2013]80号、 随价文[2013]33号 | 1、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设施按50%; 2、公租房、廉租房等各类保障性用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3、其他按100%收取。 | 全免 | 100% | |
4 | 建筑业工伤保险 | 保险费 | 施工方 | 医保局 | 6‰(按工程造价) | 鄂人社发[2015]5号、 随人社[2015]34号 | 100% | 100% | 100% | |
5 | 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金 | 保障金 | 建设方 | 人社局 | 按工程造价: ≦100万元提取5%; 100万-500万元提取3%; ≧500万元提取2%。 | 随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广政办发[2015]9号 | 100%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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