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办函〔2017〕5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水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0日
广水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实 施 方 案
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各镇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在全市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市民政局要指导各镇办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各镇办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汇总排查信息,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教育部门及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要对镇(办)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并反馈给民政部门。
(二)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认真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期间,因不得已委托代为监护的,父母应主动和子女沟通交流,切实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做到定期探望、亲情互动、情感陪护。受委托监护人应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养护,力戒漠不关心、暴力伤害,助力留守儿童健康、阳光成长。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监督责任。各镇办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各镇办要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发挥党员干部入户帮扶能动性,主动做好定期走访、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工作,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办人民政府报告。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留守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督促监护人送留守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人员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能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落实监护随访制度,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其子女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假期前各中小学校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委托监护人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平时要及时了解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镇办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人员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
4、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现有的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5、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民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提供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不同特点的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监护指导、行为矫治、成长辅导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关爱帮扶活动。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市政府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风险评估、帮扶机制。各镇办要针对通报的农村留守儿童独居生活情况,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困境儿童实施急难救助。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新形势下创业就业优惠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降低门槛。精准建立帮扶台账,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家庭劳动力在外务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切实掌握其家庭就业情况,实行跟踪帮扶。人社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家庭劳动力优先得到培训。精准开展就业岗位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对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的,积极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后)。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计、妇联、总工会、团市委、残联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升保障能力。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更多的儿童活动场所,发挥其托管服务作用。各镇办要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委会要确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广水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附件
广水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为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以市综治办等市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人员
召 集 人:何庆海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王桂兰 副市长
成 员:张大海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义良 市民政局局长
高兴木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两圈一区”办公室主任
刘旭东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启岭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李华琴 市民政局副局长
彭大兵 市司法局副局长
严 惠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清平 市人社局副局长、劳动就业局局长
韩良银 市卫计局副局长
高九利 市扶贫办副主任
高明辉 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 珍 团市委副书记
熊 玲 市妇联副主席
杨 玲 市残联副理事长
阳正华 市法院副院长
卢德强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 哲 市综治办副主任
二、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问题,及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工作合力。
三、责任分工
市民政局: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办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指导各镇办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各镇办、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市发展改革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妇女儿童之家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市教育局:指导各镇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建立健全一人一档一卡一责任人制度、留守儿童监护人联系制度、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关爱留守儿童部门协作制度、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各镇办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开展教职工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假期前各中小学要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委托监护人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
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各镇办派出所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向各镇办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及周边秩序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落实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内容和其他便利,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市司法局:指导各镇办司法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指导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福彩基金对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投入,完善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大就业资金对农民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投入,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进行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市人社局:宣传、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职人员配备,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科学合理设置救助机构工作岗位,落实好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
市卫计局:指导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卫生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留守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加大预防接种工作力度。推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青春期健康、生殖健康、心理健康及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市综治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指导督促镇办综治办按照责任分工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在综治年度考核中,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加分;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严格督导和问责。
市扶贫办:指导各地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开展产业扶贫,培植技能型人才。
市总工会:指导各级工会组织把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向留守儿童延伸,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开展关爱农民工及子女送温暖活动。
团市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少先队辅导员等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快乐陪伴、健康成长、书信交流等关爱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市妇联:号召妇女干部走基层,系统掌握留守儿童情况。会同教育部门规范指导各镇办、村二级家长学校建设,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动员社会力量,依托妇女之家、留守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品德教育、课后辅导、心理疏导和生活关爱服务。
市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公益项目。集中力量组织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筛查工作,加强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开展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及假肢、矫形器适配安装,做到全覆盖。做好有手术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服务,依托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市法院:指导各镇办人民法庭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在诉讼案件中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依法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依法快审严执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基层人民法庭设立少年审判合议庭,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市检察院:依法快捕快诉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侵害留守儿童。为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建立跟踪档案,落实长期帮扶措施。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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