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广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
广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防范支付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遵照《广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商品服务支出,预算单位必须通过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随着国家政策变化和用卡环境改善及时调整。
第五条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应为财政局审核认定的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各代理银行不得跨越代理预算单位范围发放公务卡。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未尽责盗刷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各代理银行专用的IC公务卡,各代理银行严禁向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发放IC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办理,公务卡限一人一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在职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在职人员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在职人员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发给个人。
第十条公务卡的透支额度为1万至3万元(含3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视具体情况可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公务卡的上限(3万元)。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公务卡的管理,并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第十二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遗失应及时挂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后因未及时报账等个人原因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利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因公务消费的款项,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提交报销单据后,单位必须及时为其报销并将款项转账至持卡人卡内,不得造成持卡人逾期还款,从而影响个人信用。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通过开卡银行柜面、网金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经核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才能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还款账户。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在职人员、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在职人员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预算单位应加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除上述特定情形外,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在申请财务报销时需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否则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不再向在职人员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向在职人员个人借款的,经单位领导及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因不具备刷卡条件或其他原因,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将资金支付至在职人员本人的个人工资卡。
第六章各方的职责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对违规提现、违规开设公务卡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与人民银行、发卡银行等部门协作,实现国库支付系统与银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刷卡消费的公务支出信息纳入国库支付系统与财政总账系统,实施动态监控,提高财政管理与监督水平;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广水市支行要加强代理银行的管理工作,对代理银行违规开设公务卡账户、违规提取现金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认真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加强公务卡管理,在代理银行变更或工作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手续,并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加大对本单位公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促进单位在职人员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要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与银联公司的协作,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及时准确地向预算单位提供完整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和领用合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及还款信息;切实加强公务卡信息安全管理,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务卡风险事件发生; 不断完善本行柜面业务、网金系统,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给予更多优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内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水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广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公 务 卡 结算项目 | 备注 | |
类 | 款 | |||
1 | 302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302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302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302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5 | 302 | 0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6 | 302 | 1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
7 | 302 | 13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8 | 302 | 14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9 | 302 | 15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0 | 302 | 16 | 培训费 | 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
11 | 302 | 17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2 | 302 | 18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3 | 302 | 31 |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4 | 302 | 39 | 其他 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5 | 302 | 99 | 其他商品 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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