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办函〔2019〕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广水市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0日
广水市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做好我市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本方案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二、工作内容
(一)主要任务。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可凭本人档案中退役登记材料或市人武部出具的退役证明,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二)时间安排。各镇办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 4月底前完成所有对象悬挂光荣牌建档立卡工作,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三)悬挂位置。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四)牌子更换。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因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的,可申请更换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五)悬挂时间。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六)对象认定。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收回。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实施方案》施行前去世的退役军人,其家庭不悬挂光荣牌;《实施方案》施行后去世的退役军人,其家庭可悬挂光荣牌。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3月中旬前完成)。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镇办上报信息采集的数据派发光荣牌,然后各镇办组织落实本辖区内悬挂光荣牌的具体工作,制定光荣牌的发放与悬挂工作方案。
(二)统一悬挂(3月底前完成)。各镇办根据采集信息,按照“找到人、送到家、贴上墙”的要求,精心组织好光荣牌悬挂工作,做到不漏一人、不落一户,并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同时,选择部分代表,由各镇办主要负责人带队上门悬挂光荣牌,其余的分村(社区)统一悬挂。各镇办每日要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挂牌工作进度。
(三)检查验收(4月底前完成)。各镇办对本辖区内光荣牌悬挂工作进行分村(社区)检查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确保悬挂对象不错不漏,悬挂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市政府将在4月底组织专班对各镇办挂牌工作和建档立卡情况进行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悬挂光荣牌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镇办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牌的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各镇办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确保悬挂工作有序展开,高标准完成任务。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由居住地镇办委托退役军人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悬挂光荣牌工作所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主动跟进,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工作实效。各镇办把握好时间节点,统筹安排,把悬挂光荣牌工作与其他涉军慰问、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召开退役军人座谈会等活动结合起来。同时,要广泛宣传,使悬挂对象家庭有光荣感、自豪感,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挂牌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开展定期检查,并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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