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0-797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政发〔2015〕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8-21
编辑
审核
广水市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水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8-21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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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发〔2015〕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水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广水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65日    


广水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随发〔2014〕12号)、《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随政发〔2014〕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工业基地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省、随州市在广及市属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年度目标考核细则的制定和考核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镇办、市工业基地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安委会与重点企业签订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经市安委会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签订实施。

目标责任书签订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分解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应当明确当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原则上根据各镇办、市工业基地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当年工作重点,以及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实行个性化、差异化下达。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目标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于当年第一季度内印发。

年度目标考核数据统计时间为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目标。

工作目标区别不同类别的被考核单位,内容分列如下:

(一)各镇办、市工业基地管委会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安全投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三)重点企业工作目标主要包括: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事故控制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和其他考核指标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市安委会考核相结合、年终综合考核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安委会实施考核时,应当组成若干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逐项评分。

考核组组长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第十条 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市安委会向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各镇办、市工业基地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将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加分依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市安委会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各镇办、市工业基地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原则上应随机抽检所辖或主管企业一般不得少于2家,并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考核组实地考核结束前,应向被考核的镇办、市工业基地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在综合各考核组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报市安委会审议后,由市政府审定最终目标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原则上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60分,事故控制指标40分。

评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先进;考核得分在70分以

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得分应当予以加分:

(一)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较上一年度明显增加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级以上(指国家部委局、省、随州市及安委会)通报表彰、经验介绍、工作创新被推广的;

(三)市安委会认为应当给予加分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中的具体加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目标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四条 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得分应当予以扣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或者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较上一年度减少的;

(二)未安排党委(党组)成员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没有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除外;

(四)安全生产工作被上级或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提供虚假文件、记录和资料的。

前款规定中的具体扣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目标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五条 对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2起(含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当年目标考核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对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被考核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抄送市纪检、组织、人事、文明办、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对重点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还应抄送其上一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先进”等次的单位,被考核单位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费用从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其他综合性评先资格;对单位及其党政主职、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并将否决情况抄送市纪检、组织、人事等单位。

连续两年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了按照“一票否决”规定执行外,由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四大家”领导。

第二十一条 重点企业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的,列为市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该企业和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名单,并书面通报给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

连续两年目标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通报给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环保、投资、银行、保险等主管部门,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组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相关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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