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发〔2015〕1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广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随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随政发〔2014〕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法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在一审程序中行政首长未出庭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10人以上集团诉讼、以及媒体关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资源、环境保护、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行政诉讼案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赔偿请求10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六)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
(七)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负责办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当年有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低于1件。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
第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选择1至2起典型案件,组织本机关或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第九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在出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于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市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按照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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