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2024年9月27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劳务派遣设立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 | 对劳务派遣变更名称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3 | 对劳务派遣变更住所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4 | 对劳务派遣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5 | 对劳务派遣变更注册资本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6 | 对劳务派遣注销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7 | 对劳务派遣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报告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8 | 对劳务派遣分公司经营备案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9 | 对劳务派遣延续换证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0 | 对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1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备案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2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首次申请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3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续申请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4 | 对招工用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四十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5 | 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6 | 对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7 | 对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8 | 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9 | 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0 | 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1 | 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2 | 对无理抗拒阻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广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3 | 对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48条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11、12条 | 广水市劳动保险服务中心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4 | 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遗属待遇发放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18、19条 2、《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43号)第八项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第9条) | 广水市劳动保险服务中心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5 | 对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广水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6 | 对广水市培训学校新增工种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 广水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7 | 对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 广水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8 |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章第二十条 | 广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9 | 对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 广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30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 广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 对XXX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处(科、股)室、二级单住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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