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水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清单
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8月4日
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5号)、《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法办发〔20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人员资格、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四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局办公室和执法监督股负责,局机关相关股室和各执法单位配合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局各业务股室和各执法单位负责梳理制作事前、事中、事后符合公示条件的信息,报局执法监督股进行审核,并经局有关领导签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公示。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局各业务股室和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提交更新内容,经局执法监督股审核并报领导签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更新。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逐项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城市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法定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业务股室会同各执法单位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七条 事中公示主要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在执法中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请示报告等内部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局行政审批股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等公示牌,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是否收费、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等事项。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九条 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的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限、有效期限。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广水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机关相关股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办法的通知》,全面、准确梳理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按第五条规定程序公开。
(二)局机关相关股室、各执法单位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第五条规定程序公开。
(三)局执法监督股会同行政审批股及相关股室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执法监督股审核,报局有关领导签批,通过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后按第五条规定程序公开;行政审批事项需公开的信息由行政审批股按照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规定予以公示。
(四)执法监督股会同局办公室及人事教育股负责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3)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
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机关各相关股室和各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和各执法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执法监督股会同有关股室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审核后,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程序,由局办公室通过广水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进行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局办公室会同相关股室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已经公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变更的,局办公室会同相关股室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重新作出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委执法监督股审核,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予以变更,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由局办公室转相关承办业务股室或执法单位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业务股室或执法单位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及时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执法监督股审核并报局有关领导签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回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及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等隐私信息。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四节 公示载体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主流媒体为主,办公场所公示为辅。具体信息公示载体有:广水电视台、广水市政府门户网站、有关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城管执法局信息公示栏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执法信息、选择性公示执法信息、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吊销直接承办人员行政执法证,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现行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5号)、《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法办发〔20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送达公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包括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环节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各执法单位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文书、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作用。
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业务股室和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本办法所称的法制机构是指局执法监督股和执法单位内设的政策法规机构。
第二章 程序启动阶段记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业务股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事项、是否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受理地点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分管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案情、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经确认需要查处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对投诉人、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或者举报的内容和时间、记录人情况、处理及告知情况进行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启动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抽查方式、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内容进行
书面记录,对抽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阶段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当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上述文书应有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者按捺指印、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对拒绝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笔录中应当文字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执法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情况。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使用音像记录,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调查取证可能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制作法定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书面记录以下事项:
(一)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启动的理由;
(二)先行证据登记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决定阶段记录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途径、期限、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陈述、申辩笔录应当载明:陈述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陈述和申辩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陈述和申辩的内容,陈述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十五条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执法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出具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过程中陈述、质证情况,听证参加人签名等。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通过案件审批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集体讨论(审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字记录,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记录。
经过法制机构审查的,应当文字记录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机构应当填写案件审批表,书面记录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
(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裁量的理由;
(六)承办人和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七)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第五章 送达记录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以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取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送达,以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作为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以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作为文字记录,并同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一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委托、转交原因,送达人、受送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注明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理由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 执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结案审查表,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同时,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留存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意见应当进行文字记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在依法催告后,应当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作为文字记录留存,对强制执行结果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七章 执法记录保存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立卷归档。
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六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和各执法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并定期开展督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现行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水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5号)、《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法办发〔20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执法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的法制机构是指局执法监督股和各执法单位内设的政策法规机构。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因案情复杂或罚款数额较大需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
(四)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决定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六)经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违法建设作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九)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十)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本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审核。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细则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的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中,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情况复杂的,可也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也可也组织座谈、论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者终止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者更正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分管负责人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含法律顾问)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或改正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前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承办机构入卷归档,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配齐法制审核机构,加强法制审核机构的能力建设,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力量配置必须与所担负的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可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现行制度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清单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责任科室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公示行政执法事前基本信息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 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公示。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办公室 和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2020年12月 底前 | |
2 |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 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依法出具执法文书。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 | 长期执行 | |
3 | 政务服务窗口公示相关信息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试行)》第八条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 政务服务窗口 | 行政审批股 | 2020年12月 底前 | |
4 | 公示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 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公示。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和办公室 | 长期执行 | |
5 | 公示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 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 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 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公示。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办公室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按法定时限 | |
6 | 公示行政检查信息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 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公示。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办公室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按法定时限 | |
7 | 行政执法信息更新、 撤下、更正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试行)》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落实。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办公室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长期执行 | |
8 | 公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公示执法决定 摘要的方式进行。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办公室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长期执行 | |
9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 引发不良后果的,及时查处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科和机关党委 | 长期执行 |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责任科室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0 | 规范文字记录 | 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 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2020年12月 底前 | |
11 |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 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对 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严格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和 财务装备股 | 2020年12月 底前 | |
12 | 程序启动阶段记录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做好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长期执行 | |
13 | 调查与取证阶段记录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记录。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长期执行 | |
14 | 审查决定阶段记录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记录。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长期执行 | |
15 | 送达记录 | 根据不同的送达方式采用不同的文字记录方式, 必要时可进行音像记录。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长期执行 | |
16 | 执行记录 | 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情况、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对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同时,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和 其他相关业务股室 | 长期执行 | |
17 | 执法记录 保存与管理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的规定,做好执法记录的保存、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 工作,确保执法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 | 长期执行 | |
18 | 监督管理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的实施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予以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并定期开展督查。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和 机关党委 | 长期执行 |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责任科室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9 | 明确法制审核机构 | 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 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法制机构是指局执法监督股和各执法部门 内设的政策法规机构。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 | 2020年12月 底前 | |
20 | 明确法制审核制度 |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 | 2020年12月 底前 | |
21 | 编制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事项目录 | 按照《广水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对目录中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 | 2020年12月 底前 | |
22 | 建立健全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明确审核内容、确定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时限、制作法制 审核意见书、明确审核意见采纳处理程序等。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 | 2020年12月 底前 | |
23 | 配齐配强 法制审核人员 | 要配齐法制审核机构,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 力量配置必须与所担负的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原则上 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法制审核专业人员 数量不足的,可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 | 2020年12月 底前 | |
24 | 明确审核责任 | 明确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范围及边界, 建立健全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审批行政执法 决定负责人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 各执法单位 | 执法监督股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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