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1-00975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广水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1-13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1-1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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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根据《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0〕1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明确各街道办事处执法主体地位。广水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街道(乡镇)通用权责清单》《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建立街道行政执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广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街道行政执法目录,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设立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街道综合执法具体工作。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湖北省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市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管理调度,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检测、检验等技术支持,定期组织培训,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与市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信息共享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与市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街道办事处应按市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三)与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市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数据资料)。

(四)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五)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与市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管辖区域相邻的街道办事处查处行政区域接壤地区流动性的违法行为,可以协商确定由一方管辖或约定共同管辖,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协商确定由一方管辖的,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源头、过程和结果等关键环节入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内的违法行为,做好行政执法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属于目录内的,应当依法查处;目录外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情况移送有关执法部

门处理。

街道办事处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市职能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街道办事处或市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核实应当由对方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管辖权部门进行查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相关线索材料;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完成案件材料移送;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当事先告知被移送单位,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

(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实施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需要移送的材料。

一份《案件移送函》只能记载一个案件。《案件移送函》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需移交材料及目录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案件移送应以街道办事处、市职能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案件材料接收单位应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移送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相关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并在结案或依法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移送单位书面回复处理结果。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案件材料接收单位应将案件依法移送有权处理部门,不得直接退回原移送单位,并将移送情况书面回复原移送单位。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及本办法规定的办理时限,对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收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工作纳入全市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依法纠正街道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市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街道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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