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1-00983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广水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1-13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 发布时间:2021-01-1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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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以自愿为原则,市司法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聘任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要在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志愿者、企业法定代表人、退休公务员等社会人士中选聘。

第三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三)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的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市司法局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聘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一)制定聘任方案。市司法局根据本规则制定选聘方案;

(二)发布选聘公告。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要求以及报名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按照选聘公告的有关要求,社会人士可以直接向市司法局申请;有关单位也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推荐人选;市司法局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拟聘请人员的意向性意见。

(四)审查人选。对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择优提出拟聘人选;

(五)拟聘公示。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六)聘任公告。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四十名,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针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针对全市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市司法局提出监督建议;

(三)参加本市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活动;

(四)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反映群众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承担市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七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权利。

第八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改正建议前,应当进行审慎调查确认;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六)不得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市司法局同意;

(七)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第九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二)组织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为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等;

(四)了解和汇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

(五)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转告市司法局处理。

市司法局在收到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应及时转交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可以向市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收回聘书: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三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属于无报酬的志愿活动,市司法局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物质保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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