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广水市市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或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选举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
时间:7月27日至8月11日
一、设立选举机构
1.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分别设立镇选举委员会和各村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镇级选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宣传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各项选举活动;(2)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4)确定选举日期;(5)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6)主持投票选举;(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8)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9)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向上一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信息。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2.各镇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若干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可以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3.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二、开展动员培训
召开全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培训会议,部署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三、搞好宣传发动
1.动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结合选民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
2.宣传工作要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既要大造声势,又要讲究效果,防止形式主义。根据选举工作各阶段的进展情况,宣传内容应有所侧重。
第二阶段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时间:8月12日至8月31日
一、选区划分
1.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2.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履行代表职责、接受选民监督。
3.选区的划分采取“大选区”套“小选区”的方式进行,即市代表选区套若干个镇代表选区,使市镇两级代表选举共享选民登记信息,能同时对市镇两级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4.选举市人大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联合划分选区,其他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地的社区、村划分选区,也可以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
市代表选区的划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办、开发区选举工作机构提出方案,报市选举委员会审批。
5.选举镇人大代表,一般以村、社区为单位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地的村、社区划分选区,也可以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
镇代表选区的划分,由镇选举委员会确定。
二、代表名额分配
1.新一届市人大代表名额为18名,镇人大代表名额为80名。
2.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由镇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市人大代表名额由市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镇,然后由镇选举工作机构分配到选区。各村人大代表名额由镇选举委员会直接分配到各选区。
三、选民登记
1.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计算公民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以市镇人大代表选举日为标准,即2003年9月29日以前(含本日)出生的公民都具备选民的法定年龄条件。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登记时统一使用公历。
2.选民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1)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2)本地户籍的选民,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选区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3)外地户籍的选民,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已经参加过现居住地上一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4)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单位所在的选区登记。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回到所在选区登记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办理登记。
3.下列人员应当登记,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被羁押,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4)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上述第(1)、(3)、(5)项人员,在执行机关所在地选区登记,第(2)、(4)项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4.下列人员不予登记:(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予登记。(2)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而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名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选民登记前通知镇选举委员会,由镇选举委员会通知其所属村选举工作机构。
5.精神病患者和严重智障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选举期间能够行使选举权利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予以登记。
选民患有烈性传染病必须隔离治疗的,由选举委员会委托实施隔离治疗的医疗机构登记。
6.选民登记一般以村、社区、工作单位为单位进行,以选区为单位汇总。
村、社区可以以户籍人口登记册、人口普查登记册、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分自然湾或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进行登记,然后逐户核对,对漏登、错登、重登的予以更正。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干部职工花名册为基础,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进行登记,然后逐人核对,对漏登、错登、重登的予以更正。
各选区应当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
7.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各选区以村、社区、工作单位为单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8.投票选举前,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复查、核对,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第三阶段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时间:9月1日至9月21日
一、普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1.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代表候选人的条件。(1)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依法具有被选举权。(2)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3.代表候选人的结构要求。代表结构的总体要求:适当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党政领导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从严掌握,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防止过高,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统筹考虑在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作为人选,适度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酝酿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时,按照连任代表候选人不少于三分之一、妇女代表候选人占30%以上掌握,最终以选举结果为准。
4.代表候选人的考察审查。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进行汇总,分级进行考察审查,确定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
5.张榜公布候选人。汇总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二、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2.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多于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就都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选民小组进一步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5.公民参加市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四阶段 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
时间:9月22日至9月29日
一、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二、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1.以选区为单位召开选举工作小组、选民小组负责人会议,确定投票站、选举大会的地点;研究选举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安排选举日的安全保卫事项。
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各选民小组协商推定。代表候选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
2.印制选票,制作投票箱,布置投票站、会场。
选举市代表选票由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选举镇代表选票由各镇选举机构自行印制。
3.各选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
三、投票选举
1.2021年9月29日为全市市镇人大代表选举日,各选区在这一天进行市镇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选举的,应报市选举委员会批准。
2.为方便选民投票,本次选举的投票方式,以投票站为主,以召开选举大会为辅,特殊情况下流动票箱作为补充。
各地根据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一般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使用流动票箱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三人以上负责,其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票人。流动票箱的选票应当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
3.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4.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选举或者因病残等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上委托者及本人姓名。
6.投票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计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计票完成后,选票封存备查。
7.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对辨认不清的选票,由选区选举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决定;决定不了的,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8.投票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当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仍有未选足的名额,暂作缺额处理。
9.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未当选的,在本次选举中,不得参加另一个选区的选举。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出的市镇人大代表经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市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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