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着力打造“现代农谷”,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讨论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宝贵意见,请于2022年3月23日前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规划股。
联系人:余旭东
联系电话:0722—6688826
电子信箱:gssnyj@163.com
附件: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讨论稿)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3日
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着力打造“现代农谷”,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产业振兴、乡村振兴,特制定如下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奖励扶持范围。从2022年起,市财政每年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对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引领广水市七大农业产业链发展的广水市级以上(含广水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示范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奖励。具体包括在我市投资的粮油、食用菌、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茶药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品牌创建等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第二条 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在本市新登记注册流转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广水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且从事农业生产,与村或农户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并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优先安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每年按流转承包合同确定的年流转费的15%予以奖励。
第三条 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对连片发展50亩以上的特色农业涉农主体,新建连片全钢架大棚30座以上,且每座大棚占地面积1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座1万元奖励。
在适养区内对新建年出栏5000头标准化养猪场,新建年存栏肉牛500头、年存栏肉羊1000只、年存笼蛋鸡50000只的标准化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建年处理粪污50万吨的收集中心且年生产2万吨有机肥加工厂,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享受了其他财政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对新建投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水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广政发【2021】6号)执行。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向市政府申请“一事一议”。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新租赁厂房的,前三年每年按厂房租赁费用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对新晋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晋国家级、省级农业专业合作示范社或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示范村镇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市场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承办国家、省部级节、会,积极开展农产品推荐、展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参加农博会、食博会、电博会等省级展会,每次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完善农业产业流通体系建设。对建设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贮存保鲜设施、冷链物流运输系统,投资额达500万元(财政资金除外)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其设备实际投入(土地费除外)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自建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0.5%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支持建设农业双创载体。支持农业孵化园区、农业创业苗圃、农业创客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随州市级授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农业品牌创建。对新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含地理标志产品)标识、商标的,按包装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对建立农产品追溯二维码的企业当年给予2万元奖励。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贷款50万元以上的广水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按不高于年利率2%据实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时限为上一年贷款时限,对已经享受国家、省、随州市贴息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奖励实施由涉农主体向项目所在镇办(开发区)提出申请,镇办审核后报市考核小组现场核定,市考核小组核定后报市政府研究。市考核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技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1、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
2、拖欠员工、农民工工资、农户土地流转费用的;
3、发生环境污染、违反土地使用政策的;
4、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法律,在押或受到《刑法》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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