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3-2642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广水市发改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5-29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市发改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岭镇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5-29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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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长岭执法大队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40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对长岭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范围

凡在长岭镇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从事交通运输的业主、城区居民、城区暂住人口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镇区居民(含暂住人口):4元/户·月。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在册(或实有)职工人数,3元/人·月。

(2)幼儿园、学校:幼儿园按教职工、学生人数,2元/人·学年;学校按教职工、学生人数,1元/人·学年。幼儿园、学校所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在其办公经费中列支,不得转向学生收取。

3、有毒有害垃圾处理费40元/吨。

4、生产经营服务业、商业网点

1)厂矿企业、医疗机构、各类市场、商场(店)30元/吨。

2)单位垃圾自行收集,城管部门运输的20元/吨。

3)宾馆、旅社、招待所客房3元/床·月。

4)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等规模经营的餐饮服务业10元/月·桌。

5)网吧、娱乐等服务业1元/座·月。

6)临街门面:快餐、早点餐饮门面2元/平方米·月,其他门面1元/平方米·月。

7)流动摊点:餐饮摊点30元/摊·月,其他摊点20元/摊·月。

5、交通运输业(过境车辆免收)

1)客运车辆:19座(含本数)以下20元/辆·月,19以上30元/辆·月。

2)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5元/吨·月。

6、公厕保洁及其他服务收费

1)粪便清运费(自愿委托)70元/吨。

2)化粪池疏通、清掏(自愿委托)120-150元/平方米。

3)庭院、楼道清扫(自愿委托)0.4-0.5元/平方米·月。

三、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要求

1、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2、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

3、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等对象,凭有效证件,按有关政策规定免收(市区为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4、你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水市物价局关于长岭镇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广价工服2015〕7号)同时废止。


2023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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