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40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结合广水市实际,现对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
凡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从事交通运输的业主、城区居民、城区暂住人口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三、广水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可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六、你局应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广水市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发改发〔2020〕9号)和《广水市物价局关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广价工服〔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水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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