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卫健局联合市医保局在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改善患者就医体验、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目标,从规范医疗行为入手,有效遏制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行为,有力治理医疗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持续推进清廉医院建设,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治理重点
(一)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的重复检查、过度检查问题;
(二)分解收费项目、无收费目录套用其他收费目录收取费用的检查问题;
(三)未经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进行的特殊检查问题;
(四)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等国家(省)重点监控药品的不合理使用问题;
(五)处方(医嘱)中用药适应证不适宜、用法用量不适宜(给药途径、单次用量、日剂量、给药频率)以及重复用药等不合理用药问题;
(六)其他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5月上旬)
成立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市卫健局和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内容、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医疗机构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联络员名单(单位、姓名、联系方式)于5月12日前报市卫健局。
(二)集中治理(11月底前)
1.自查自纠。市卫健局、市医保局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认真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对账销号。其中,5月下旬前完成第一轮自查自纠,随后转入常态化。
2.督导检查。市卫健局、市医保局组织督导检查专班,采用抽检方式,重点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针对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组织专项督导检查。
3.追责问责。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原则,对主动说明情况、整改纠正、消除影响的,依法依规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追究。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问题查处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巩固提升(12月底前)
市卫健局会同市医保局,采取抽查核实、走访谈话、问卷调查、“回头看”等方式,对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工作成效,查缺补漏。剖析问题根源,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源头预防。适时对巩固提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四、职责分工
(一)市卫健局:负责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牵头统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医疗管理、临床、药学专家开展交叉检查,对医疗检查、用药的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论证;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及时查办,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整改;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和应用。
(二)市医保局: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重点药品,在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重点关注各类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问题,配合市卫健局开展专项治理,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严肃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卫健局、市医保局要把专项治理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对于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亲自谋划、靠前指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带头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找准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深层次的问题,把对策提实,着力从思想根源和制度机制上解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医务人员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行业不良风气,自觉规范医疗行为。要加强正反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点及工作成效,发动群众积极提供问题线索、提出意见建议、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夯实专项治理工作的群众基础。
(三)严格考核总结。各医疗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2023年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考评标准(附件1),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将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执行不力,甚至治理整改搞形式、走过场的,严格追究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考核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出台有力措施,强弱项、补短板,达到以考促建、促治的目的。
各医疗机构每月27日前报送本月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8月7日和12月7日前分别将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及工作台账报送市卫健局。
市医保局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后报至市卫健局。
联系人:市卫健局医政医管股 明章春 0722-6263719
市卫健局药政股 朱凤玲 0722-6260621
市医保局基金监管股 钱小国 0722-6392318
附件:1.2023 年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考评标准
2.2023年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统计表
3.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适用法律法规
附件1
2023年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考评标准
单位: 总得分:
考核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100分 | 评分细则 | 得分 |
一、工作部署情况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医保部门是否制定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是否明确责任分工,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能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
10分 |
一项未落实扣2分。 | |
二、自查自纠情况 | 是否按照要求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否围绕重点治理内容开展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是否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
10分 |
一项未落实扣2分。 | |
三、举报投诉情况 | 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对公开征集的问题线索是否建立专门台账;是否形成严格的研判、交办、督导、反馈等环节;是否对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规定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
12分 |
未建立台账扣5分;其他一项未落实 扣 1 分 。 |
考核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100分 | 评分细则 | 得分 |
四、督导检查情况 |
是否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是否组织医疗管理、临床、药学专家开展交叉检查;是否发现问题、 建立台账并整改处理到位;是否对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比对核查。 |
12分 |
未开展抽检扣4分;未开展交叉检查扣4分;未对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比对核查扣3分。 | |
五、线索移送情况 | 是否按要求将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是否存在不及时移送问题线索,或只移送部分问题线索等行为。 |
10分 |
发现问题线索未移送不得分,移送不 及时,每发现一条扣1分。 | |
六、追责问责情况 |
是否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问题查处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
10分 |
一项未落实扣5分。 | |
七、建章立制情况 | 针对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是否建章立制,是否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是否进行通报曝光。 |
10分 |
一项未落实扣2分。 | |
八、数据报送情况 |
是否按照时间节点如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数据;报送的阶段性工作小结、年度总结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
10分 |
一项未落实扣2分。 |
考核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100分 | 评分细则 | 得分 |
九、教育引导情况 | 是否开展宣传教育,进行正反典型宣传和警示 教育,引导医务人员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 及用药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行业不良风气,自觉规范医疗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
10分 |
一项未落实扣5分。 | |
十、媒体宣传情况 |
是否通过主流媒体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点及工作成效,夯实专项治理工作的群众基础。 |
6分 | 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刊发报道,每一 篇赋3分;在省级主流媒体上刊发报道,每一篇赋1.5分;在市州级主流媒体上刊发报道,每一篇赋0.5分。满分为6分。 |
附件2
2023年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 分类 | 动员及调度情况 | 自查自纠情况 | 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 督导检查 | 宣传报道情况 | 制度建设情况 | ||||||||||||||||||
召开 动员 部署 会的 时间 |
召开 调度 会、 推进 会次 数 | 召开 部门 协调 会次 数 | 参与 自查 自 纠 人数 | 自查发现问题 总数 | 已整改问题数 | 部门自行处理 人数 | 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数 | 总数 | 其中:自办 | 其中:转办 | 办结数 | 向纪检监 察机关移 交问题线 索数 | 督导检查次数 | 发现问题数 | 推动整改数 |
向纪检监察机 关移交问题线 索数 | 主流媒体报道数 | 政府 网 站、 政府 微信 客户 端报 道数 | 治理成果公布 | 总数 | 新建数 | 修改完善数 | |||
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及用药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 总数 | ||||||||||||||||||||||||
附件3
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专项治理
适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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