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4-3635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广水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7-19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财政局关于严厉打击政府采购围标串标 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7-19
  • 信息来源:广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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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预防和遏制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发生,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等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打击围标、串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执行,或者明知供应商资格不符仍通过资格审查或要求评审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诱导、暗示或强迫要求评审委员会推荐某个投标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等参与围标、串标情形的,采购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采购代理资格,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三)采购人未按本通知执行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违规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本通知执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打分畸高畸低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袒护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并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严禁违规收费,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质量保证金以及采购文件工本费。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大力查处将行政审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和中介机构凭借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严厉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形成合力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在政府采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应移交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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