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4-39976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广水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08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8-08
  • 信息来源:广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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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三)保障代理机构依法从业。凡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登记成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另外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强制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特定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使用特定厂家的数字证书(CA)。

二、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四)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无意向公开不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采购预算、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采购意向等信息,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知采购项目信息,提前做好筹划准备,提高项目中标(成交)率。

(五)严格执行意向公开政策。科学、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预算应随部门预算同时完成编制。在初步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后,原则上应于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录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并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六)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和采购需求研究。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性审查制度和重点审查制度。采购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七)加快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通过升级改造现有交易系统,实现与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对接,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个账号、一个CA证书就能参与全省的政府采购活动,实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一网通办,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智慧监管能力和大数据分析决策水平。

三、持续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八)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九)加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鼓励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采购合同签订的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完成合同录入及备案,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鼓励采购人按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比例提前支付合同款项,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优化升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功能,全面构建联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桥梁全市实行全流程线上融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完成工程项目融资。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做好政采贷回款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随意变更资金支付账户,积极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有关工作,提升融资质效。

四、持续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

(十一)加强信用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集中曝光。在采购活动中开展四方评价,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运用,完善与其他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法治环境。

(十二)加大督办通报和处罚力度。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或行政处罚处理,督促问题单位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强化联合惩戒。

(十三)优化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投诉渠道公开机制,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供应商可通过现场、电子邮箱、信函、网络平台等多途径投诉。在尽职尽责审查前提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积极推行线上全过程一站式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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