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4-4012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08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8-08
  • 信息来源: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 【字体:

各市场部、稽查中队、机关各部门:

现将《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8月8日


(主动公开)

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传统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烟草制品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环境。

第五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或港澳台地区投资(包括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由港澳台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县城(应广城区)街道、集镇(乡镇、集市所在地)主要街道的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50米;

2.乡镇主要街道(见附件1)以外的其他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国道、省道、县道穿越县城、乡镇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4.农村村舍(含村村通公路沿线)不低于50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部队、高等院校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当地政府规划设立的旅游景区内部商业街、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按经营主体数量布局零售点,原则上场内经营主体在20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场内经营主体在200个以上的按照每50个经营主体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上述经营主体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2.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在实行距离(50米)控制的基础上实行局部数量控制,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流园、工业园区内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

3.对校园周边区域从严管控,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内不予设置零售点,50米以上至200米以内零售点数量只减不增;

4.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5.对于街道、集镇等零售点分布过于稠密的区域(持证率超过千分之五),以行政村(社区)为最小单元实行总量控制(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见附件2),在满足距离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实行退一进一,实行总量控制的最小单元区域由广水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下业态在符合总量、距离要求的前提下,设置零售点比例总量控制。

1.娱乐服务类不超过全市零售点总量的1%,超过此比例的实行只退不进,在此比例以内的实施退一进一;

2.严格控制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母婴用品、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棋牌室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全市零售点总量的3%,超过此比例的实行只退不进,在此比例以内的实施退一进一。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无准确门牌地址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消费者进出有影响的区域,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及储藏室等区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5.党政机关内部、公共活动中心、会议中心、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距离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实际经营者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经营者为家属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总量控制限制。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总量、距离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1.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连锁超市、购物中心,其内部视为一个整体,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且进驻参建人员超过300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据工期及周边零售点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3.持证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6.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20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另行择址经营的(新择址区域不能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内);

7.需要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放宽的情形,不得突破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第八条第三款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3)。在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应广城区是指:应山城区包括城郊、十里办事处连片区域;广水城区包括武胜关镇连片区域。

第十七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2021年6月4日施行的《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广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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