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17号)等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将《广水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禁止性事项规定,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或变相举债融资。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机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追加预算的政策依据。
三、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
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编制《指导性目录》。各镇(办)及市直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细化编制本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强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行为的约束。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和信息统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履约验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广水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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