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股室,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广水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施行。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中心。
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9月17日
广水市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采购)人委托,进入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严禁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招标(采购)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从业。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考核,评价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内容为:
(一)进场服务差错行为(50分);
(二)经营状况(40分);
(三)内部管理(10分)。
进场服务差错行为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
经营状况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内部管理指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档案管理、内控制度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 评价满分100分,实际得分为第五条三项得分之和。评价结果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0分(含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具体计分如下:
(一)进场服务差错行为计分(50分)。代理机构进场服务项目有如下差错行为的,每次每项扣1分,实际得分=50分-扣分,扣完为止(一个标段出现多次差错行为的,在计算服务差错行为时只计算一次)。具体差错行为包括:
(一)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招标方案等信息,经提醒退回修改后再次出现错误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未按规定使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综合监管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或者选择的示范文本与招标项目的行业、专业不相适应;
(三)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具体内容不完整;
(四)向潜在投标人收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
(五)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未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或者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不正确;
(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免收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非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减收投标保证金,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减收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八)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九)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或者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存在重大缺陷;
(十)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十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
(十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十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十六)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十七)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 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十八)对于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或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
(十九)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设在国家法定休假日;
(二十)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
(二十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中(终)止招标的;
(二十二)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系统中变更场地预约的;
(二十三)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二十四)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二十五)未按要求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其他信息有错误或者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二十六)招标异常未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
(二十七)未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交易流程或未按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二十八)办理了项目容缺手续,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的;
(二十九)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的;
(三十)在开评标环节,未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的;
(三十一)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三十二)组织开标时,工作流程或者操作出现错误,影响开标工作的;
(三十三)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的;
(三十四)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或者未向评标(评审) 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的;或者向评标(评审)委员提供非评标所必须且干扰评标(评审)工作的信息材料;
(三十五)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申请人)意向的。
(三十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或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错误的;
(三十七)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三十八)未按规定对评标(资审)结果进行形式核查导致复评或重新修正的;
(三十九)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
(四十)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十一)提供与招标有关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十二)未履行保密义务,违规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十三)开评标过程中,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随意进出评标室、通讯设备未统一收纳、交易现场出现抽烟、吐痰、嬉闹、大声喧哗、无理纠缠、争吵等现象的;
(四十四)未按规定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的;
(四十五)评标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开(评)标室现场卫生的,未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照明等电器电源以及造成公共资源设备设施损坏的;
(四十六)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有错误的;
(四十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进行合同上传归档的;
(四十八)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情形,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二)经营状况计分(40分)。按照本年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交易数占比和完成交易额计算。年度项目数占比达10%且交易额排名前四的计40分,年度项目数占比达6%~10%(包含6%,不包括10%)且交易额排名第五~第八名的计25分,年度项目数占比6%以下且交易额排名第九及以后的计10分。
(三)内部管理计分(10分)。从业人员5人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比60%,办公场地面积50㎡以上,档案管理规范、相关制度健全的计10分。从业人员5人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比40%,办公场地面积30㎡以上,档案管理规范、相关制度健全的计5分。从业人员5人以下不计分。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现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必要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不纳入本年度评价。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上年度的评价结果可作为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时的参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办法(试行)由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评价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水市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办法》(试行)(广公采发〔2025〕3号)同时废止。
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股
2025年9月1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