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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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编辑 | 毛小波 | 审核 | 广水市 |
《广水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政办发〔2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1月18日颁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规定,切实解决群众希望增设电梯的实际需求,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现对实施办法进行以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升,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市2000年前后建设的小区,大多是6—7层的多层建筑,在建设时没有安装电梯,居民上下楼十分不便。且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突出,对既有住宅安装电梯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如何改善其居住环境,方便老人出行,保障其生活质量十分重要。
目前,我市部分小区业主通过自主协商对既有住宅增设了电梯,解决了业主的实际需求。但也有部分小区业主由于未协商一致或不知道如何实施等原因没能增设电梯。因此,急需制定出台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办法,明确增设电梯的实施路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增设电梯的实际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居民生活。
二、既有住宅申请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
我市以下范围的既有住宅申请增设电梯适用该《办法》:
广水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满足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未安装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条件
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单元进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经本单元总户数占比四分之三及以上业主同意。
(二)增设电梯的业主应以书面协议形成以下方案:
1、增设电梯工程建设费用预算及筹集方案。
2、增设电梯运行维护及费用分担方案。
业主须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对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保养。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申请人的要求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为:增设电梯住宅范围内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受益业主。
申请人可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不超过5名),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代理人,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前,应当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筹集
《办法》规定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渠道,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共同分摊,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按照《随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社会投资、单位投资或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经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标准后,按5万元/部的标准由市财政局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仅用于购买电梯)。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报实施程序
(一)编制方案。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增设电梯方案。增设电梯方案设计图应当符合规划立面效果、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日照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增设电梯方案应当在增设电梯现场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相关业主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协调达成共识的,由所在社区出具公示意见单,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方可申请增设电梯方案的规划等审查手续。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应将增设电梯的业主签字同意书和相关初步方案等资料报所在社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务服务窗口”。
(三)联合审查。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增设电梯联合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产权证与身份证一致);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业主签订的增设电梯书面协议书。
3、公示意见单。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收到上述资料后,服务窗口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报系统”,将申请资料分别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出具含相关规划控制指标的审查意见),服务窗口汇总后告知申请人。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在规定时间未到现场或未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作同意。
(四)组织施工。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并将单位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或网上告知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电梯施工涉及水、电、气、网等公共设施迁移的,相关单位应按照简化便民的要求,优先予以办理。
(五)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申请人应按照特种设备验收标准,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参照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要求、程序,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住建局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未经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六)运维管理。申请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使用登记申请,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七、《广水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有效期和其他相关规定
《广水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1月18日。办法实施前的既有住宅已增设电梯的,不适用本办法。办法实施后,若有新的上位法或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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