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音频方式 发布日期 2025-07-16
主题词 农村供水 信息来源 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编辑 毛小波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5-07-16 15:25
  • 审核人:广水毛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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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实现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档,有效维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随州市农村和乡镇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19126日市政府印发了《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细则》截至目前已使用了将近五年,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需要继续使用。

二、起草的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我局对《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调研起草(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市发改、财政、交通、税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和湖泊等10个单位意见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10条,采纳10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又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挂网公示,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同时对《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形成《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送审表,报请市司法局审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612日,经市政府九届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共四十三条,包括工程管理,规划与建设,供水管理,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水源与水质,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乡镇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

(二)管理责任

广水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镇办人民政府、广水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运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市水利和湖泊局是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监督与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工程项目的实施。

水利部门负责润龙供水有限公司、润丰水务有限公司、东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长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润龙供水有限公司黑洞湾供水分公司的管理;其它自来水公司及镇办供水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水源地由水源所在地镇办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湖泊等部门负责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审批和供水水价核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和水源涵养林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住建、交通、税务、供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各农村供水公司是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负责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维修养护和水质检测等工作;要明确责任人,公布供水服务电话,设置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晰产权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归国家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归受益人所有;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建设的供水工程,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归投资者所有;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所有。

(四)管理模式

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转让,应通过招投标或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转让收入,只能用于相应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和管理维护。

国有供水公司负责供水范围内供水设施的管理;经营权转让、公开拍卖、委托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成立的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范围内配水管网的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建的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竣工后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私人投资或股份制新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经营业主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由受益户负责管理。

(五)水价制度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的,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农村用户生活用水规定月基本用水量,报市发改局和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后执行。农村居民月基本用水量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基本安全饮水量核定。月用水量达不到基本用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收费。

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农村供水直接抄表到户,并给予农村用户一定优惠。

(六)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

用户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水单位应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户缴清拖欠的水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户中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户的供水。

(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细则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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