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 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 发布时间:2023-05-3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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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农村饮水供水工程。

第三条  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来源为财政补贴资金、水费收入、土地出让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专项用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和工程管理,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无关的开支。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原则上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给予适当补助,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各有关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按我市农业人口每人每年2元计提,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划拨至市水利和湖泊局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专户,农业人口数以2008年省确定86.05万人的数据为准;从水厂水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每季度足额缴存到基金专户,并实行分户储存。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均列入市级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户、专账、专用”。

(一)市级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设专户管理,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统筹使用,并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

(二)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结转积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人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中列支,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

第十条  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申报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

(一)服从主管单位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饮水相关规定,能够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单位;

(二)按时上缴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

(三)按规定收取水费和入户安装成本费的运行管理单位;

(四)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和入户安装成本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五)对维修养护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对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

满足以上要求的运行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使用运行管理基金应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向市水利和湖泊局申报,经调查核实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前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提供提留或提取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账户记录凭证。

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市水利和湖泊局验收合格后,市水利和湖泊局凭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使用审批表、维修实施方案、费用开支凭证、竣工验收表等划拨资金。

经审查同意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和入户安装成本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凭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使用审批表、管理单位财务报表、费用开支凭证等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首先使用自己累积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及水费中资产折旧部分资金,其余经市水利和湖泊局现场勘察、会商论证后确定补助比例。

(一)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净水设施、取水泵、加压泵、减压阀、配电设备、化验消毒设备及主管网维修养护由市级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市水利和湖泊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凡按《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按时缴纳水费,并足额提留、上缴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连续3个月以上(以本办法施行之日为准)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可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养护补助。

第十五条  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和按时足额上缴基金专户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得下拨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备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中核报,按“谁损坏、谁维修、谁赔偿”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终止承包合同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申请,待农村饮水工程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履行完合同各项条款,足额缴存运行管理期间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后,才能终止承包或转让经营权;否则,将依法追缴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应当责令限期缴存;不缴存或不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的单位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市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补助。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申报、审核、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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