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1-09350
主题分类
财政;宏观经济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广政办发〔2018〕11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发布日期
2018-12-20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12-20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广水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0日        

  

广水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随州市下达给我市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以下简称“传统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北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18〕26号)、《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随州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随财企发〔2018〕2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产业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测算安排下达给我市,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贯彻落实省、随州市政府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意见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加快实施“百企百亿技改工程”,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巩固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资金。

第三条    传统产业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明确传统产业资金年度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研究提出传统产业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传统产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财政资金;会同市经信局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政策评估等。

第四条  市财政应当安排本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与省、市级传统产业资金配套使用。市经信局、财政局结合财政预算安排,统筹使用省、市级和本级传统产业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传统产业资金支持以下五个方面,具体年度支持范围、重点、标准、办法等,根据省经信厅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工作指南予以明确:

(一)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主要指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列入全市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包括项目贷款贴息、设备购置补贴等。

(二)工业试点示范。主要指国家级和省级“中国制造 2025”重大试点示范企业;《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明确的“九大工程”和“十大重点领域”中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培育试点示范项目,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智能制造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及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等。

(三)“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示范(培育)。主要指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和“专特精新”小巨人企业进行奖励。

(四)保费补贴。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对余下的20%部分给予补贴。

(五)其他。主要指省、随州市、广水市确定的由传统产业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工业重大目标任务奖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

第六条  传统产业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在传统产业资金安排的项目中,原则上单个项目采用一种方式支持。

第七条  市经信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实际,滚动建立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当年传统产业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应在此范围或省、随州市经信委下达的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工作指南之内。

第三章  下达与备案

第八条    随州市经信委、随州市财政局将省传统产业资金下达我市后,根据《湖北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随州市管理实施细则》和省经信厅下达的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工作指南,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科学、合理制定本地资金安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相关企业。资金安排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支持金额、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具体方案报随州市经信委、随州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传统产业资金,市经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传统产业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一条  获得传统产业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传统产业资金的具体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其中:市经信局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市财政局承担资金监督责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检查中查出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资金,由市经信局负责督促企业上缴财政局,对逾期不缴的,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结算办理扣缴。同时,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相关财政资金。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传统产业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传统产业资金的;

(三)未按照传统产业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传统产业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传统产业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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