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0-97887
主题分类
公路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广政办发〔2020〕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1-01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1-01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3日        


广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脱贫攻坚战、打造美丽农村路,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及《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养和恢复行为。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安保设施及公路绿化。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构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各镇办(含广水经济开发区、三潭风景区管理处、中华山风景管理处,下同)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行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编制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年度养护计划;
    3.调配、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4.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
第七条  各镇办是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拟订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筹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组织公路沿线单位或村(社区)对乡道、村道进行日常养护,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养护工程;协助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社区)在上级镇办组织、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养必见效”原则,实行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群众性养护与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做到日常养护常态化、专业养护常年化,村道按不低于5公里配备1名专职养护人员,不足5公里的路段按照1人配置。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养护应当包括内容: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包括路面保洁、清除积水、路肩除草、边坡维护、边沟清理、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管护、除雪防滑等非专业养护管理等工作。专业养护应当包括内容: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加固,局部路面严重病害的处理和防护构造物损坏的维修,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包括坑槽处治、沥青灌缝、沥青砼路面摊铺、水泥砼路面断板修复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具体标准为: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衔接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强度,及时修补沥青(水泥)砼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填灌水泥砼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

第十三条  县道日常养护由沿线各镇办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公路沿线镇办、村(社区)采取群众性养护、分段承包以及其他养护等方式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定人员、定时间、定路段、定任务、定质量、定考核、定奖惩,采取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县道每周不少于1次,乡道每月不少于1次,村道每季度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置。记录巡查日志,完善养护生产记录资料及台账,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存与管理。发现阻断交通或特殊险情,及时上报信息,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养护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应当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做好定期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汛期、雨雪天气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地质灾害频发和结冰路段的管控,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的储备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损毁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各镇办和村(社区)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每村配备1名专(兼)职路政管理员。路政管理员对违反农村公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损害农村公路需要赔偿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水沟、坡脚)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水沟、坡脚)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不少于10米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2.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

3.损坏公路行道树,毁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及建筑控制区内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4.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5.设置棚屋、摆摊设点等各类经营场所;

6.倾倒、堆放、取土、损坏公路的挖沟引水;

7.打场、晒粮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8.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公路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未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不得埋设管线、电缆等。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拦截车辆、收费、罚款。

第二十三条 要经常开展“四好农村路”“美丽农村路”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知路、爱路、护路”意识,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第五章资金保障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上级补助、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1.争取上级拨付养护补助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交通公路水运部分四个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20号)精神,按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2500的标准向省财政争取养护补助资金;

2.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市财政按不低于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标准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3.镇办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5.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上级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市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和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办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体系。各镇办要定期对辖区内乡、村道养护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养护措施,每月自查,加强农村公路病害巡检,确保路面破损及病害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对年度计划执行、养护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定。重点对农村公路破损路面发现和处置是否及时、应急保畅及安防设施维护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暗访、抽查,对完成情况较好的镇办给予奖励。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市交通运输局暂缓拨付或扣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责任主体应公示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管理责任单位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广政办发〔200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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