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9日
广水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布置、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其他畜禽养殖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第五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花山水库、徐家河水库、黑洞湾水库、飞沙河水库、许家冲水库、霞家河水库等六座大中型水库和高峰寺水库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其中,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500米范围内,不超过山脊线的陆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范围内,不超过山脊线的陆域。
(二)中华山鸟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三潭风景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三)应山街道办事处、十里街道办事处、广水街道办事处、城郊街道办事处、武胜关镇等城市规划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在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限期关停转迁。
第六条 下列区域内限制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一)广水河、应山河、府河(广水境内段)主干道河流沿岸两侧500米陆域范围内区域。
(二)中华山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三潭风景区的核心景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三)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道省道公路)用地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应山街道办事处、十里街道办事处、广水街道办事处、城郊街道办事处、武胜关镇等城市规划区,以及不在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其他各镇(办)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五)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现有和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做到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对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已建成养殖场,将依法予以关停。
第七条 市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污染治理或利用设施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必须做到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在适养区、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并接受所在地村(社区)、镇办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在适养区、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所在镇(办)备案,各镇(办)定期汇总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确定和日常管理。
(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试运行后,三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污染治理或利用设施建设,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的要求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备案。
(四)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提出的申请,必须在符合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畜禽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局受理审批,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畜禽养殖场所在的村(社区)、镇办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养殖场选址严格把关,对养殖经营者日常养殖行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依法进行处理。确保畜禽养殖经营者养殖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范养殖行为,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生猪设计规模≥500头(年出栏)、肉牛设计规模≥50头(年出栏)、蛋禽设计规模≥5000只(年存栏)、肉禽设计规模≥10000只(年出栏)的养殖场(小区)。
第十ー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水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广政办发〔2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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