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5-1627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财政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政发〔2025〕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10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水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3-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广水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10日        

广水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村级举债行为,积极化解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意见》(鄂办发〔2020〕2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垫交的“三提留五统筹”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严格控制债务新增,限定债务用途,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存量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村级财务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第五条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六条兴办村内公益事业,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后实施,严禁举债建设。

第七条各部门安排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严禁村级组织举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第三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八条各镇办要组织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逐项核实认定,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原因,明确债务偿还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村级债务需及时全部纳入账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第九条各村(社区)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实行债务动态管理。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建立债务管理档案,逐笔登记造册。及时公开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村干部离任应详细交接债务手续。

第十条各镇办应当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责任考核,逐年度制定还债计划,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一条各镇办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和方案,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

第十二条各镇办、村(社区)要认真分析历史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停息减债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第十三条各镇办、村(社区)要分别建立化债工作档案,财政部门及时完善化债报账程序,严禁借新债还旧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按照“一村一档”“一债一册”标准规范财务手续。

第五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十四条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需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下达项目时有关部门或各镇办要严格审查村里是否有自有资金。对于经济贫困的村,压缩建设规模,提高政策补助标准,力争不增加村级负债。

第十五条各镇办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执行“五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二)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三)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不准以集体资产或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准高息(银行贷款利率LPR两倍以上)借债,

严禁债务不及时入账。

第十六条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非经营性负债,历史债务未还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新增债务须先向镇办申报,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明确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事项,经监事会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交村“两委”审议。

(二)代表决议。由村“两委”讨论通过后,将初步方案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由理事会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代表意见,形成书面决议。

(三)公开公示。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举债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填写《广水市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村集体举债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举债方案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填写《广水市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

(五)举债款项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连同会议决议、《广水市村级举债审批表》报代理会计入账。

(六)举债款项原则上要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后通过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应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规模,原则上借贷金额不得超过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的2倍,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贷款(LPR)浮动利率的2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等原因造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将债务从村级划转到责任单位的,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资金偿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市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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