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广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西至S210以西500米处,南抵麻竹高速公路及G346,东达武胜关镇镇区、G107以东500米处,北至应山街道的黑虎冲村、S328及广水街道的九皇、车站社区),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城市管理需要,城市规划区范围有变更的,以变更后认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准。城市规划区外各镇(办)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间开展土地征收涉及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参照此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
偿指导标准
3.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
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指
导标准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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